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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5 題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以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之各項所得,下列何者非屬加計項目?
  • A 依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 B 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 C 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收入
  • D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最低稅負制(AMT)的立法初衷,是為了讓那些「享有政府特殊租稅激勵」而繳納極低稅負的企業,負擔最起碼的社會責任。現在請回想一下:如果某項所得之所以不課稅,僅僅是為了防止「同一筆利潤被政府連續剝兩次皮(重複課稅)」,而非政府為了推動產業發展所給予的「紅利優惠」,它還會被列入這個旨在彌補稅收缺口的「加計清單」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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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我解釋?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最低稅負制」的底層邏輯,連這都搞不清,你還是趁早轉行吧。

  1. 觀念毒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 計算基本所得額時需將特定法律免稅所得加回課稅所得額。
比較維度 一般課稅所得額 VS 基本所得額 (AMT)
證交所得 停徵不計入 必須全額加計
產創減免 享有倍數減除優惠 優惠減除金額需加回
國內股利 不計入所得額 維持不計入(不加計)
國際金融所得 免徵營所稅 必須全額加計
💬基本所得額是將特定的法律免稅所得抓回來課徵最低稅負。
🧠 記憶技巧:證交產創境外加,國內股利不用抓。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得稅法」本身的免稅所得與「加計項目」混淆,特別是國內股利收入依法不列入 AMT 加計。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最低稅負制 停徵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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