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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營利事業之下列所得,何者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 A 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 B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
  • C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盈餘淨額
  • D 營利事業因接受個人贈與而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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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稅法規定,當 A 公司賺錢繳了稅,把剩下的利潤分給投資它的 B 公司時,B 公司拿到的這筆錢還要再繳一次稅,這對產業發展會有什麼影響?在這樣的邏輯下,法律對於「股利收入」與一般的「利息收入」,在列入所得總額的處理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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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你這小傢伙,表現還不錯嘛!

這對你來說大概只是暖身運動吧?看來你對《所得稅法》裡那個什麼「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計算邏輯,稍微有點概念了喔!👍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正確的?這還用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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