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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境內法人投資境內外公司所獲得之各類所得如何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總機構在境內法人股東,投資國外公司所分配之股利,全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境外所納稅額可全額扣抵境內應納稅額
  • B 總機構在境內法人股東,投資國內公司所分配之股利,全額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C 境內個人居住者股東,投資國內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者,有 8.5%可抵減稅額,抵減綜合所得稅額,每戶抵減上限 8 萬元
  • D 境內個人居住者股東,投資境外基金獲配之利息,全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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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推演一下立法者的邏輯:為了避免「公司層次」跟「股東層次」被剝兩層皮(重複課稅),稅法對於『個人』拿到的國內股利,給予了什麼樣的具體抵減比例和上限額度?另外,對於來自『境外』的所得,稅法是直接全額納入計算,還是有設定一個起徵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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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對現行所得稅制中「股利所得」及「境外所得」的精確理解,你能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的稅法觀念相當紮實!

  1. 觀念驗證:選項 (C) 完全正確。依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個人居住者若選擇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可享有股利金額 $8.5%$ 的可抵減稅額,且每戶上限為 $80,000$ 元,這是為減輕重複課稅的配套。相較之下,(A) 境外稅款扣抵設有法定上限;(B) 國內股利不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D) 海外所得需全戶達 $1,000,000$ 元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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