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者或境內法人投資境內外公司所獲得之各類所得如何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總機構在境內法人股東,投資國外公司所分配之股利,全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境外所納稅額可全額扣抵境內應納稅額
- B 總機構在境內法人股東,投資國內公司所分配之股利,全額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C 境內個人居住者股東,投資國內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者,有 8.5%可抵減稅額,抵減綜合所得稅額,每戶抵減上限 8 萬元
- D 境內個人居住者股東,投資境外基金獲配之利息,全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推演一下立法者的邏輯:為了避免「公司層次」跟「股東層次」被剝兩層皮(重複課稅),稅法對於『個人』拿到的國內股利,給予了什麼樣的具體抵減比例和上限額度?另外,對於來自『境外』的所得,稅法是直接全額納入計算,還是有設定一個起徵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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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答對,代表你對所得稅法中關於「股利」和「境外所得」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 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核心概念: 你選 (C) 完全正確喔!想想看,當境內個人居住者選擇把股利併入綜合所得時,為了避免稅負過重,法規設計了$8.5%$的可抵減稅額,而且每一戶最高可以抵減到$80,000$元,這就是為了減輕大家負擔的暖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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