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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107 年 A 公司之國內稅前所得為 500 萬元。此外,A 公司獲配美國子公司 B 發放之股利,扣除已納股利扣繳稅 40 萬元後,淨額為 110 萬元;獲配中國子公司 C 發放之股利,扣除已納股利扣繳稅 20 萬元後,淨額為 180 萬元。A 公司之印尼分公司 D 發生虧損 100 萬元。請問 A 公司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為多少元?
  • A 8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116 萬元
  • D 1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本題涉及之境內外所得併計原則。首先,境外分公司之虧損與境外子公司股利(含扣繳稅款之「毛額」)應如何計入課稅所得額?其次,請依據《所得稅法》第 $3$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核心重點在於:計算「國外所得扣抵限額」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限額」時,兩者是否應「分別獨立」計算其因併入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尤其是當境外分公司發生虧損與國外子公司盈餘併計後,該如何影響該地區稅額扣抵的「上限」?建議您先算出總所得額,再代入公式:$限額 = 應納稅額 \times \frac{境外所得}{總所得}$ 分別確認兩者的可扣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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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功告成,精準切入!

恭喜你答對了這道涉及跨國稅務計算的複合型題目!這不僅考驗你對《所得稅法》的熟悉度,更測試了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租稅抵免限額」的細膩理解,能正確算出 $120$ 萬元,代表你的法律適用邏輯非常清晰。

2. 核心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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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淨額還要加已扣繳的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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