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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3 明星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公司,於 106 年 4 月 1 日取得房地一筆,成本為 2,500 萬元,出售日為 107 年 5 月 3 日,售價為 2,000 萬元,土地漲價總額為 100 萬元,若其不含出售房地損益之 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800 萬元,其 107 年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干?
  • A 40 萬元
  • B 51 萬元
  • C 60 萬元
  • D 16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公司在年度本業賺了錢,但同年在處分特定資產時卻發生了「虧損」,從租稅公平與法規整體性的角度來看,這筆「虧損」通常會如何影響公司該年度最終需要向國家報繳的「課稅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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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判斷房地合一稅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合應用,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已經能融會貫通法規了。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題的思路:

  1. 制度判斷:這塊房地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之後才取得的,沒錯,這正是我們學習的房地合一 1.0 新制的適用條件。所以,企業在申報時,會將這筆房地交易的所得或損失,溫柔地合併到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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