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A公司之總機構在境外,其於107年出售下列三筆在國內之不動產,請問此三筆交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總共多少元?
107年5月1日以8,000萬元出售於106年11月20日以7,900萬元購入之房地產,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土地增值稅20萬元。
107年8月1日以9,000萬元出售於106年10月20日以9,500萬元購入之房地產,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土地增值稅10萬元。
107年10月1日以10,000萬元出售於105年9月20日以7,000萬元購入之土地(不含房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0萬元,土地增值稅100萬元。
  • A 455 萬元
  • B 525 萬元
  • C 675 萬元
  • D 864.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設計中,為了避免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法律允許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如果一筆房地產買賣本身已經賠錢了,你認為政府還會允許你扣除這筆『虛擬的漲價數額』來擴大虧損、進而抵減其他交易的稅嗎?這對整體稅基會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本題不僅考驗對稅務法規的熟稔度,更測試了虧損抵減的實務運算,你能精準作答,非常值得肯定。

境外公司房地交易稅額計算

我們來拆解這三筆交易。第一筆交易所得為 $100$ 萬元,依規定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課稅所得為 $0$;第二筆則產生 $500$ 萬元的交易損失。第三筆交易所得為 $3,000$ 萬元,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0$ 萬元後,剩餘 $2,000$ 萬元。這裡須特別注意,依官方現行《所得稅法》第24-5條規定,境外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始為 $35%$。第三筆持有期間已逾兩年,故適用此稅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