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A 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A 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中華民國境外 B 公司之股權,持有期間未滿1年。若 A 公司於110年出售 B 公司股權總價值2億元,獲利1,000萬元,交易時 B 公司全部股權時價2億元,但 B 公司投資我國境內不動產,其持有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地之時價為1.5億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無權對國外 A 公司之境外股權交易課稅
- B A 公司出售該股權之所得1,000萬元應繳納我國所得稅,稅率為45%
- C 只有 B 公司出售國內不動產時,我國才能依法課稅
- D A 公司出售境外股權交易之所得應就源扣繳20%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境外法人的資產價值,絕大部分都是來自於我國境內的土地或房屋時,稅法為了防止投資人透過轉讓『股權』來替代轉讓『房地』以規避稅賦,會如何重新定義這筆交易的性質?此外,針對持有時間極短的投機性交易,政府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稅率手段來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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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確,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房地合一稅 2.0」中具備高度鑑別度的**特定股權交易(Specific Share Transactions)**規定。許多人會直覺認為境外公司買賣境外股權不屬於我國課稅範圍,但為了防堵避稅,法律設有實質課稅原則。
特定股權交易的判定基準
根據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若交易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被交易公司(B 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且交易時被交易公司(B 公司)的股權價值中有 50% 以上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地構成,該交易即「視同」房地交易。在本題中,B 公司境內房地時價為 1.5 億元,占其股權總價值 2 億元的比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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