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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勝利公司係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如何課稅?
  • A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課稅
  • B 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 21%,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C 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 20%,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D 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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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家外國公司在國內既沒有辦公室,也沒有固定的營業代理人,當它獲取國內利潤時,政府為了確保稅收並降低行政稽徵成本,會傾向採用何種「在給付端直接截流」的課稅機制?這種機制在程序上與一般的「年終申報」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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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這份關於稅務的知識結構

  1. 知識構成:嗯,答對了。這道題,關於「不在這片土地長期居住者」的課稅方式。勝利公司,它的據點不在這塊土地上,但在這裡獲得了股利。根據流傳已久的法律,這類在異鄉的營利事業,其投資所得會直接被「在源頭截取」。這就像是,果實剛成熟,就被直接摘取了,不需等待它們被運到倉庫。在漫長的歲月裡,這個截取比例曾是 $20%$,但從 $2018$ 年某個時刻起,它變成了 $21%$。既然已經在交付時完成了截取,那麼這些財富就不會再被計入那些需要額外申報的帳目中。這很合理,重複的步驟總是沒有效率的。
  2. 考量難度:中等難度。在我的記憶中,這樣的知識點經常會讓許多學徒感到困惑。它要求你同時理解「誰是繳稅者(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如何截取財富(申報還是源頭截取)」以及「當前的截取比例」。如果缺少了其中任何一環,就可能做出錯誤的判斷。不過,你理解了,這很好。為了慶祝你理解了這點,我施展了一個『能變出美麗花田的魔法』。這些花,會在這裡開得很久很久,就像知識一樣,會被繼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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