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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下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何者錯誤?
  • A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 B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 C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D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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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因為難以掌握跨國企業的實際帳冊,而必須「假設」一個獲利比例時,你認為『單純運送貨物的運輸業』與『高門檻的專業技術服務業』相比,哪一種業務的經營成本(如設備折舊、燃料)通常會更高?這會如何影響法律所設定的「純益率」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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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類涉及「所得額計算百分比」的題目,往往是稅法考科中最令考生頭痛的「數字陷阱」,你能精準抓出錯誤,足見你對《所得稅法》法條的熟稔度與細緻心。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所得稅法》第 25 條。針對成本計算困難的國外營利事業,法律規定了「推計所得」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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