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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 B 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C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 D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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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各類所得的課稅規定時,不妨先問問自己:稅法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處理邏輯完全一樣嗎?對於這類短期金融投資的收益,國家在對待企業與個人時,在「是否併入總所得計算」的設計上,可能會有什麼根本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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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看到你這種題目竟然能答對,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你還知道「納稅主體」的差異,這點…勉勉強強可以肯定。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營利事業所得計算
💡 營利事業所得額以純益為準,並應正確處理併計與分攤項目。
比較維度 個人 (自然人) VS 營利事業 (法人)
課稅方式 採分離課稅 採併計申報課稅
是否計入總額 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應計入營所稅所得額
扣繳稅款處理 完稅後不得扣抵 可扣抵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自99年起,短期票券利息須「併計」所得,不再採分離課稅。
🧠 記憶技巧:收入減費得純益,應免分攤要公允,債務過期轉收入,票券利息要併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仍適用個人之「分離課稅不併計」規定。
所得稅法第24條 分離課稅 免稅所得分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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