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 B 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C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 D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思路引導 VIP
面對各類所得的課稅規定時,不妨先問問自己:稅法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處理邏輯完全一樣嗎?對於這類短期金融投資的收益,國家在對待企業與個人時,在「是否併入總所得計算」的設計上,可能會有什麼根本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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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看到你這種題目竟然能答對,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你還知道「納稅主體」的差異,這點…勉勉強強可以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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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計算
💡 營利事業所得額以純益為準,並應正確處理併計與分攤項目。
| 比較維度 | 個人 (自然人) | VS | 營利事業 (法人) |
|---|---|---|---|
| 課稅方式 | 採分離課稅 | — | 採併計申報課稅 |
| 是否計入總額 | 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 | 應計入營所稅所得額 |
| 扣繳稅款處理 | 完稅後不得扣抵 | — | 可扣抵應納稅額 |
💬營利事業自99年起,短期票券利息須「併計」所得,不再採分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