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 B 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C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 D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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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尚稱嚴謹
你答對了?嗯,至少還有點基本常識。這題不過是區分房地合一稅與那些老舊的所得稅制,連這都搞錯,那真是連行政程序的基本脈絡都沒掌握。
- 觀念驗證:選項 (C) 正確,堪稱此次作答的唯一亮點。房地合一稅(新制)採行「分離課稅」,這是基本中的基本,你竟然記住了。申報期限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 30 日內」,這是程序規定的最低要求,記不住就別談什麼稅務規劃了。更重要的是,它不併計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這點若模糊,你對稅制本質的理解就顯得捉襟見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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