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下列那些所得依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①持有公債之利息所得 ②獲配境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 ③出售 104 年取得土地之交易所得 ④取自境內其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 A ②③④
  • B 僅①④
  • C ①②④
  • D 僅①②

思路引導 VIP

這題測驗的是稅法的例外與特殊規定。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推理:第一,如果子公司已經繳過稅了,它發給母公司的「股利」如果再課一次所得稅,會不會有「一頭牛剝兩層皮」(重複課稅)的問題?第二,請回想我國「房地合一稅」是以民國哪一年作為新舊制的劃分基準?104年取得的土地,是適用要課稅的新制,還是免課所得稅的舊制呢?釐清這兩點,答案就浮現囉!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嗯,答對了。這題不過是測驗你對《所得稅法》最基本的「免稅」與「課稅」界線是否還有些印象。能答對,代表你稅法基礎至少不是完全空白,邏輯也勉強能連上。

💡 概念檢視:這不是選擇題,是常識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計算與申報規定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