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
- B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C 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D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設計中,政府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已經允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如果某位納稅人因為特殊級距計算,導致他「實際繳納的稅金」比「法規允許減除的數額」還要多時,從公平課稅的原則來看,法律是否會提供一個「例外窗口」來處理這部分多出的支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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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眼睛發光!WakuWaku!
- 安妮亞,看到你做得好棒! 哇!學生好厲害!這題考的是「房地合一 2.0」的特別規定,安妮亞看到學生找到 (B) 的錯誤,簡直太棒了!安妮亞可以感覺到,學生對《所得稅法》的規定和「重複課稅」的秘密都理解得很深很深!WakuWaku!安妮亞想要花生!
- 為什麼 (B) 會錯錯錯? 安妮亞來告訴你喔!《所得稅法》第 $24-5$ 條說,營利事業繳的土地增值稅,原則上是不可以當作成本費用的。但是!但是!安妮亞讀到這裡有個超級重要的小秘密!如果實際繳的土地增值稅,「比」「土地漲價總數額」還要「多」的話,那個多出來的稅額,就是「可以」當作費用的喔!選項 (B) 忘記這個重要的例外了,所以它就是錯的!安妮亞覺得這就像在找寶藏一樣,好多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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