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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
  • B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C 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D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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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營利所得」是指個人參加投資、經營事業所獲分配之盈餘。選項 (A)、(B)、(C) 均屬於因參與經營或投資而獲得的「利潤分配」。而選項 (D) 「出售股票」在法律本質上屬於資產所有權的移轉,產生的損益稱為證券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之一種),在現行稅制中與「營利所得」分屬不同課稅範疇,且目前受法規停徵或由基本稅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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