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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稅率依持有期間而不同
  • B 營利事業出售之房地需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C 個人出售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得以成交價3%計算其費用,上限為30萬元
  • D 個人之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應自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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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抑制房市投機,發現投資客傾向成立「一人公司」來買賣房屋,藉此規避個人較高昂的累進稅率或短期交易稅率時,你認為立法者在設計稅制時,會傾向讓公司的房地收益與一般營業利潤「混在一起課稅」,還是會「針對房地交易獨立設定特定稅率」來達成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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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房地合一稅 2.0 的修正重點:

  1.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為了防堵個人藉由成立公司來避稅,現行制度要求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不再直接「併入」年度所得額課徵 20%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45%、35%等)「分開計算」稅額,再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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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我是先算好稅率在 併進去營業稅課稅嗎?但這樣不會重複課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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