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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7 題

下列交易何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 A 甲於民國90年買入房地一處,但因病於民國113年過世,該房地由其兒子繼承並立即出售
  • B 乙於民國113年出售其於民國90年取得之未上市A公司股權,乙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過半數,且A公司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 C 丙於民國113年出售房地,該房地係丙之配偶丁於民國100年購入,嗣後於民國110年贈與給丙
  • D 戊於民國110年購入預售屋一處,於民國113年交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後迄今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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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最重要的時間分界點是哪一天呢?如果是透過「繼承」或「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我們在判斷取得日期時,應該看哪一天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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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了!這題考驗對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與取得日認定的綜合理解。 房地合一稅課徵的關鍵在於取得日須在「105年1月1日以後」。選項 (A) 繼承取得與 (C) 配偶贈與,依法皆可回溯至原所有權人的原始取得日(分別為90年與100年),因此屬於舊制範圍;(D) 尚未出售,無交易自然不生課稅問題。而 (B) 依《所得稅法》第4-4條第3項,只要符合「未上市櫃、持股過半、股權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三要件,出售該特定股權即視同房地交易。 本題難度中等,考點細膩。特別補充,依財政部115年發布的最新作業要點,若交易110年6月底前的「舊股權」,且公司持有104年底前的「舊制房地」,該部分價值可依比例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未來遇到股權交易題,記得多確認一句「被投資事業的房地是何時取得的」喔!

📝 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
💡 判斷房地交易是否屬於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
比較維度 一般房地交易 VS 特定股權交易
課徵標的 房屋、土地、預售屋 — 未上市櫃公司股權
判定基準 2016/1/1後取得 — 持股與公司房地價值皆過半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 — 所得稅法第4-4條第2項
💬房地合一2.0擴大課徵範圍,將具實質房地性質之股權交易納入
🧠 記憶技巧:一六之後走新制,股權過半地也計
⚠️ 常見陷阱:易忽略特定股權交易(持股及公司價值皆過半)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對象
房地合一2.0 所得稅法第4條之4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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