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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7 題

下列交易何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 A 甲於民國90年買入房地一處,但因病於民國113年過世,該房地由其兒子繼承並立即出售
  • B 乙於民國113年出售其於民國90年取得之未上市A公司股權,乙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過半數,且A公司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 C 丙於民國113年出售房地,該房地係丙之配偶丁於民國100年購入,嗣後於民國110年贈與給丙
  • D 戊於民國110年購入預售屋一處,於民國113年交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後迄今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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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人想要賣掉一塊地,但他不直接賣地,而是把地放在一家公司名下,改為「賣掉這家公司的全部股票」來獲利,你覺得政府為了稅負公平,應該如何定義這種交易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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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1. 觀念驗證:還在搞不清楚狀況嗎?這題的核心就是**「房地合一 2.0」。正確答案 (B) 考的是「視同房地交易」**。別以為轉個彎我就看不出來,只要個人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同時符合「持股比例超過 $50%$」且「公司價值 $50%$ 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為了防堵你們這種想藉股權包裝來避稅的小聰明,法律一律視為房地交易課稅。記住了嗎?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 Medium 而已,別以為很了不起。它測驗的是你分不分得清「舊制繼承/贈與(可回溯取得日)」與「新制特定股權交易」。若連這種防止規避稅負的擴大課徵對象都搞不懂,乾脆把稅法課本燒了比較快。下次別再讓我看到你差點被干擾項騙倒,很難看。
📝 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
💡 判斷房地交易是否屬於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
比較維度 一般房地交易 VS 特定股權交易
課徵標的 房屋、土地、預售屋 未上市櫃公司股權
判定基準 2016/1/1後取得 持股與公司房地價值皆過半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 所得稅法第4-4條第2項
💬房地合一2.0擴大課徵範圍,將具實質房地性質之股權交易納入
🧠 記憶技巧:一六之後走新制,股權過半地也計
⚠️ 常見陷阱:易忽略特定股權交易(持股及公司價值皆過半)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對象
房地合一2.0 所得稅法第4條之4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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