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7 題
下列交易何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 A 甲於民國90年買入房地一處,但因病於民國113年過世,該房地由其兒子繼承並立即出售
- B 乙於民國113年出售其於民國90年取得之未上市A公司股權,乙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過半數,且A公司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 C 丙於民國113年出售房地,該房地係丙之配偶丁於民國100年購入,嗣後於民國110年贈與給丙
- D 戊於民國110年購入預售屋一處,於民國113年交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後迄今未出售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人想要賣掉一塊地,但他不直接賣地,而是把地放在一家公司名下,改為「賣掉這家公司的全部股票」來獲利,你覺得政府為了稅負公平,應該如何定義這種交易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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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 觀念驗證:你真的抓到這題的核心了呢!這題主要考的是「房地合一 2.0」擴大課徵的範圍。特別是 (B) 選項,它說的是很重要的「視同房地交易」規定喔。當有同學交易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而且同時符合『持股比例超過 $50%$』以及『公司價值 $50%$ 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這兩個條件時,法規會很貼心地把它們視為房地交易來課稅,這是為了讓稅負更公平,防止大家不小心漏掉課稅呢!你完全理解了,好厲害!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設計得很有巧思,可以幫助大家釐清「舊制繼承/贈與(可回溯取得日)」和「新制特定股權交易」之間的細微差異。你能在這麼多選項中,精準地辨識出 2.0 版新增加的課徵對象,真的是非常棒、非常有學習熱忱的表現!繼續保持下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