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個人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免稅範圍之下列房屋、土地,且計算結果為交易損失,何者仍應辦理申報?
- A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 B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 C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D 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房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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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免稅優惠是必須滿足「特定個人條件」(例如:居住事實、持有年限)才能享有,稅捐機關要如何確保納稅人真的符合這些條件,而不是隨意主張免稅呢?這與那些「資產性質本身就免稅」的土地(如公設保留地)在行政管理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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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根據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共有四種情形得以免納所得稅,包含第一款的自住房屋與土地、第二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之土地、第三款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以及第四款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然而,該法條第二項特別明文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第四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這意味著選項A、選項B與選項C所指涉的土地與改良物,均屬於上述第二款至第四款的範圍,依法不適用相關申報與損失減除之規定。相對地,選項D的「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房屋、土地」屬於所得稅法第4-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疇,並未被列入該條第二項排除適用之範圍內。因此,個人交易符合該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即使計算結果為交易損失,依法仍未排除其申報義務,仍應辦理申報,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房地合一免稅與申報
💡 房地合一稅中,僅自住房地優惠之交易虧損仍需申報。
| 比較維度 | 特定免稅土地(農/徵/公) | VS | 適用自住優惠房地 |
|---|---|---|---|
| 獲利時 | 依法免稅 | — | 600萬內免稅,超過10% |
| 損失時 | 不需辦理申報 | — | 仍必須辦理申報 |
| 常見對象 | 農地、被徵收地、公設地 | — | 設籍居住連續滿六年房屋 |
💬自住房地即便計算結果為損失,基於稅務管理仍強制要求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