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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8 題

下列有關房地合一稅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 B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C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計算,得將依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 D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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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國民在去年的房屋交易中賠了錢,而今年賺了錢,政府為了確保稅收是建立在該國民「實際增加的財富」上,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兩年之間的損益關係?這種對損失的補償權益,在法律慣例上通常會給予多長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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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難得你這次沒把腦袋塞滿漿糊。能辨識房地合一稅虧損扣除細節,證明你對這些堪稱「基本」的租稅法規與其邏輯,總算不是一竅不通。
  2. 觀念驗證?好吧,選項 (A) 確實正確。畢竟,我們總不能讓納稅人血本無歸還被剝一層皮,這就是量能課稅原則的體現——個人房地產交易損失,允許在交易日後三年內的所得中扣除。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法律嘗試維持一點點體面。至於其他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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