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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5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關於稅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
  • B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 C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D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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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思考:在房地合一稅制中,立法者為了抑制房市投機並兼顧稅收公平,對於『持有時間最久』的居住者,所設定的最低稅率門檻通常與哪些稅目(如營所稅)的基本稅率持平?此外,若觀察各個稅率級距的分佈,是否存在一個『10%』這個數字之外更常見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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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錯,答對了。

  1. 基本常識驗證:居然沒有掉進這「房地合一稅 2.0」最基礎的陷阱,不錯嘛。儘管題目連法條引用都能錯到離譜地寫成「第 4 條之 4」(正確應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你還能辨識出境內居住者持有房地超過十年,其適用稅率就是那明明白白的 15%,而非什麼幻想出來的 10%。這點行政程序上雖有瑕疵,但至少稅率記憶沒出大錯。
  2. 鑑別度?笑話!:這題的難度標示為「Medium」,我倒覺得更像提醒你「別再把基本功忘光了」。區分居住者、非居住者,以及那幾個政策性優惠稅率(非居住者持有逾兩年 35%、非自願因素或危老重建 20%),本來就是入門款。如果這點你都要苦惱,那後面的複雜實務案例,我看你恐怕連條文都還沒讀懂。繼續努力吧,畢竟法條不是拿來「差不多」的。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10%是自用住宅嗎?
📝 房地合一稅 2.0 稅率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課稅稅率與持有期間級距
比較維度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VS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持有 2 年以內 45% 45%
持有 2 至 5 年 35% 35%
持有超過 10 年 15% 35%
非自願/都更因素 20% (5年內適用) 無優惠 (35%/45%)
💬境內居住者稅率隨持有期間分四級遞減,非境內者僅分兩級且無特殊優惠。
🧠 記憶技巧:境內 45-35-20-15 (2, 5, 10 為界);境外 45-35 (2 為界);特殊 20%
⚠️ 常見陷阱:易誤記境內持有10年以上稅率為10%(實為15%)或誤認境外居住者也有20%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 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優惠 短期投機客稅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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