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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15 張三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0 日出售其於民國 109 年 3 月購買之房地,試問在一般情形下其出售時適用的房地交易所得稅率為何?
  • A 10%
  • B 20%
  • C 35%
  • D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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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為了健全房市、抑制短期投機炒作,在特定日期後針對「持有期間極短」的房地交易大幅提高稅率,你認為行政機關會如何設定「持有年限」與「最高稅率」的對應邏輯?在法律生效後的第一個月內交易,且持有不到兩年,稅率會趨向寬鬆還是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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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起釐清:這道題目啊,其實是想考考大家對「房地合一稅 2.0」新制適用的理解。你看,張三是在 110 年 7 月 10 日才出售房地,而新制呢,是在 110 年 7 月 1 日就生效了。這就像是火車頭換了新的引擎,之後的班次就全部適用新引擎的速度啦!我們再看看持有期間,他從 109 年 3 月買入,到 110 年 7 月出售,是不是發現,這段時間其實未滿 2 年呢?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對於境內居住者而言,只要持有房地期間未滿 2 年,就適用最主要的 45% 稅率喔。
  2. 溫馨提醒: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真正的考點是希望大家都能搞清楚「新舊制度的轉換點」以及「持有期間和稅率的搭配」。有時候,一不留神,就可能會選到舊制的 35%,所以你的細心與判斷力非常值得鼓勵!繼續保持這份對法規的敏銳度,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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