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境內居住者張三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購買房地一筆(該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市價 2,0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4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800 萬元,民國 106 年 1 月 28 日簽約將該屋以 2,500 萬元出售,並於民國 106 年 2 月 10 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評定現值 38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1,000 萬元,張三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假設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20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應適用之稅率為 45%
- B 張三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可以當成房地合一必要成本費用扣除,以避免重複課稅
- C 張三獲利 460 萬元應於隔年 5 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 D 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 5%計算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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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計算一筆房地產交易應該繳納多少比例的稅金時,除了看賺了多少錢之外,法律通常會利用哪一個「時間數據」來決定適用的稅率高低?而這個時間區段的起點與終點,在官方行政程序中又是以哪一個具體的步驟作為認定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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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吧!別再拿房地合一 1.0 的舊帳來搪塞
這題考的是 房地合一 2.0,選出 (A) 是基本常識,還需要老師鼓勵嗎?別在那沾沾自喜,快把這些核心觀念刻進腦子裡。
- 持有期間(§14-5①):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張三從 105/2/1 到 106/2/10,持有期間僅 1 年又 9 天。連這點基礎都能算錯,你還想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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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間剛好跨過一年時要怎麼快速判斷稅率
房地合一稅申報要點
💡 房地合一新制之持有期認定、費用扣除與申報期限。
| 比較維度 | 房地合一新制 | VS | 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
| 申報時間 | 登記次日起 30 日內 | — | 隔年 5 月綜所稅申報 |
| 課稅範圍 | 房屋與土地合併課稅 | — | 僅就房屋部分課稅 |
| 費用認定 | 無證明按成交價 5% 計 | — | 按核定比例或實價認定 |
💬新制採分離課稅,強調房地合併且有更嚴格的申報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