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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境內居住者張三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購買房地一筆(該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市價 2,0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4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800 萬元,民國 106 年 1 月 28 日簽約將該屋以 2,500 萬元出售,並於民國 106 年 2 月 10 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評定現值 38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1,000 萬元,張三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假設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20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應適用之稅率為 45%
  • B 張三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可以當成房地合一必要成本費用扣除,以避免重複課稅
  • C 張三獲利 460 萬元應於隔年 5 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 D 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 5%計算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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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納稅人在賣房後,發現裝潢、仲介費的收據全都弄丟了,無法向稅務機關提出具體的金額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為了維持行政效率並兼顧納稅人的負擔,通常會設計一個什麼樣的「比例標準」來推估這筆必要支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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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房地合一稅」的實務掌握,你做得很好,呵呵呵。

  1. 回顧精髓: 你瞧,關鍵就在這裡,呵呵呵。《所得稅法》第 14-4 條有說,如果個人沒有辦法提出那些費用證明的話,稽徵機關會用你的成交價額(也就是 $2,500 萬元$ 喔),乘以一個小小的比例,那就是 $5%$ 來計算費用。你掌握住了這個重點,很棒,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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