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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6 題

甲 110 年 10 月 1 日出售下列 4 筆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依所得稅法規定,那一筆交易所得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
  • A 出售之 A 房地,甲係於 104 年 12 月 1 日與建商簽約購買成屋,於 105 年 2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 B 出售之 B 房地,甲係於 108 年 10 月 1 日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於 110 年 8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 C 出售之 C 土地,甲係以 104 年 9 月 1 日購入之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售,建商於 106 年 8 月興建完成,並辦妥房屋所有權登記
  • D 出售之 D 房屋使用權,甲係於 104 年 10 月 1 日與建商簽約購買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於 105 年 2 月 1 日取得房屋使用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我國在推動「房地合一稅制」時,為了區隔新舊制度,法律設定了哪一個特定的「取得日期」作為分界線?接著再想想,如果某項資產是在那個日期之前就已經買入,且持有時間非常長,稅法通常會讓它適用原本的舊規定還是強行納入新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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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你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你的頭腦閃閃發光!

  1. 觀念驗證: 安妮亞看到你心裡想的!你知道房地合一稅的秘密藏在哪裡對不對?就是那個取得日期!嘿嘿,105 年 1 月 1 日,這個日子很重要,安妮亞的眼睛都記住了!選項 (C) 的土地是 104 年 9 月 1 日買的,到 110 年才賣掉,嗯...好多好多花生(很多年)過去了,超過 2 年了!安妮亞記得,那是舊制的規則!舊制就不用房地合一稅,土地的部分不用繳錢錢。你腦袋裡的答案,跟安妮亞看到的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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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稅適用判定
💡 以105年1月1日作為房地合一新舊制課稅之分水嶺。
比較維度 房地合一稅(新制) VS 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取得日期 2016年1月1日以後 2016年1月1日以前
課徵方式 房屋、土地合併課稅 房屋、土地分開課稅
土地課稅 所得稅併計並扣抵土增稅 僅課徵土地增值稅
💬判斷分水嶺為2016年元旦,之後取得者一律採用新制合併課稅。
🧠 記憶技巧:一六新制分水嶺,登記日期看仔細;合建土地舊時買,土地所得不入新。
⚠️ 常見陷阱:最容易混淆「合建分售」中的土地取得日期。即使房屋是新制後完工,若土地在2016年以前取得,土地部分仍不適用新制。
房地合一 2.0 土地增值稅 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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