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下列那些交易免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徵所得稅?①105年1月5日取得一間40年的舊公寓並於110年12月31日出售 ②110年1月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③105年1月5日取得並於110年12月31日被徵收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④106年間取得之全新電梯大樓,於110年7月31日虧損售出
- A 僅①②
- B 僅③④
- C 僅①④
- D 僅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筆交易是因為「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強制收回」,或是該建築物的存在是為了「支持國家農業發展」,在租稅政策上,政府會傾向將這類具有特殊性質的交易,與一般的房屋買賣投資採取相同的課稅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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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判斷得非常正確喔!
你能夠精準分辨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範圍,這表示你對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棒,非常值得鼓勵!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中,有幾個很重要的排除條款喔:
- 特殊的狀況才會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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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
💡 區分房地合一稅之課徵範圍與法規排除項目
| 比較維度 | 房地合一稅課徵項目 | VS | 法規排除/免徵項目 |
|---|---|---|---|
| 取得時間 | 105年1月1日以後 | — | 104年12月31日以前 |
| 建物類型 | 一般房屋、公寓、大樓 | — | 農發條例興建之農舍 |
| 移轉原因 | 一般買賣、拍賣 | — | 政府徵收或協議價購 |
| 獲利情形 | 有所得課稅,虧損申報 | — | 不論盈虧均不適用 |
💬區分關鍵在於「取得時點」與「法規特定排除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