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下列那些交易免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徵所得稅?①105年1月5日取得一間40年的舊公寓並於110年12月31日出售 ②110年1月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③105年1月5日取得並於110年12月31日被徵收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④106年間取得之全新電梯大樓,於110年7月31日虧損售出
- A 僅①②
- B 僅③④
- C 僅①④
- D 僅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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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筆交易是因為「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強制收回」,或是該建築物的存在是為了「支持國家農業發展」,在租稅政策上,政府會傾向將這類具有特殊性質的交易,與一般的房屋買賣投資採取相同的課稅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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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哪些交易不屬於房地合一稅制的課徵範圍,代表你對稅法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排除範圍與免稅法源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課稅範圍」與「法定免稅項目」。選項 ② 農舍 是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4項規定,明確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排除在「房屋」定義之外,因此不適用該稅制。而選項 ③ 被徵收之土地,其免稅法源則是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免納所得稅。至於選項 ① 因為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屬於新制範圍;選項 ④ 雖然是虧損,但仍屬於新制申報範疇,僅是應納稅額為零,並非「免依規定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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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
💡 區分房地合一稅之課徵範圍與法規排除項目
| 比較維度 | 房地合一稅課徵項目 | VS | 法規排除/免徵項目 |
|---|---|---|---|
| 取得時間 | 105年1月1日以後 | — | 104年12月31日以前 |
| 建物類型 | 一般房屋、公寓、大樓 | — | 農發條例興建之農舍 |
| 移轉原因 | 一般買賣、拍賣 | — | 政府徵收或協議價購 |
| 獲利情形 | 有所得課稅,虧損申報 | — | 不論盈虧均不適用 |
💬區分關鍵在於「取得時點」與「法規特定排除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