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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下列那些交易免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徵所得稅?①105年1月5日取得一間40年的舊公寓並於110年12月31日出售 ②110年1月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③105年1月5日取得並於110年12月31日被徵收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④106年間取得之全新電梯大樓,於110年7月31日虧損售出
  • A 僅①②
  • B 僅③④
  • C 僅①④
  • D 僅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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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筆交易是因為「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強制收回」,或是該建築物的存在是為了「支持國家農業發展」,在租稅政策上,政府會傾向將這類具有特殊性質的交易,與一般的房屋買賣投資採取相同的課稅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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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可見你對房地合一稅制的適用範圍掌握得相當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高興!

房地合一稅的免納規定

我們來快速梳理一下這題的核心觀念。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的規定,有幾種特定情形是明確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選項 ② 中依農業發展條例興建的農舍,以及選項 ③ 中被徵收的土地與其改良物,都屬於法條明定免課徵的對象。相對地,選項 ① 在105年後取得的舊公寓,自然落在房地合一新制的課徵範圍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
💡 區分房地合一稅之課徵範圍與法規排除項目
比較維度 房地合一稅課徵項目 VS 法規排除/免徵項目
取得時間 105年1月1日以後 104年12月31日以前
建物類型 一般房屋、公寓、大樓 農發條例興建之農舍
移轉原因 一般買賣、拍賣 政府徵收或協議價購
獲利情形 有所得課稅,虧損申報 不論盈虧均不適用
💬區分關鍵在於「取得時點」與「法規特定排除類型」。
🧠 記憶技巧:新制看時點,農舍徵收免,虧損也要報,扣抵有期限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交易虧損」當作「免適用」,實際上虧損仍須申報以利未來所得扣抵。
房地合一 2.0 稅率 土地增值稅 農地交易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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