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下列何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A 私有土地捐贈政府
- B 社團法人之間贈與土地
- C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出售與非自然人
- D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將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所有權為其自有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漲價歸公」的精神來思考:如果土地增值稅的目的是為了讓土地增值的部分回饋給大眾,那麼當一塊私有土地「無償且直接」變成了全民共有的國家資產時,政府還有必要對這次移轉課徵稅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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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看詳解?
- 觀念檢視: 連這題都會錯就真的沒救了。依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私有土地捐贈各級政府,因其具備「公共利益」且所有權回歸國有,法律才豁免你繳稅。別拿贈與私法人或賣地給公司那種私人買賣來混淆,兩者本質完全不同,這點邏輯都沒有,還談什麼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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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免徵要件
💡 區分土地贈與政府免徵與農地移轉不課徵之適用要件。
| 比較維度 | 免徵土地增值稅 | VS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
| 適用對象 | 捐贈政府、私校、社福 | — | 農地移轉自然人 |
| 稅負本質 | 稅義務永久消滅 | — | 稅負遞延至下次移轉 |
| 主要法源 | 土地稅法第28、28-1條 | — | 土地稅法第39-2條 |
💬免徵為真正的稅賦豁免,不課徵則是將當次稅負保留至下次移轉時一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