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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下列何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A 私有土地捐贈政府
  • B 社團法人之間贈與土地
  • C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出售與非自然人
  • D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將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所有權為其自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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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漲價歸公」的精神來思考:如果土地增值稅的目的是為了讓土地增值的部分回饋給大眾,那麼當一塊私有土地「無償且直接」變成了全民共有的國家資產時,政府還有必要對這次移轉課徵稅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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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看詳解?

  1. 觀念檢視: 連這題都會錯就真的沒救了。依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私有土地捐贈各級政府,因其具備「公共利益」且所有權回歸國有,法律才豁免你繳稅。別拿贈與私法人或賣地給公司那種私人買賣來混淆,兩者本質完全不同,這點邏輯都沒有,還談什麼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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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免徵要件
💡 區分土地贈與政府免徵與農地移轉不課徵之適用要件。
比較維度 免徵土地增值稅 VS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適用對象 捐贈政府、私校、社福 — 農地移轉自然人
稅負本質 稅義務永久消滅 — 稅負遞延至下次移轉
主要法源 土地稅法第28、28-1條 — 土地稅法第39-2條
💬免徵為真正的稅賦豁免,不課徵則是將當次稅負保留至下次移轉時一次計算。
🧠 記憶技巧:捐贈政府全免徵,農地自然不課徵,有償移轉要課徵。
⚠️ 常見陷阱:易將農地「不課徵」誤認為「免徵」,且法人受贈農地並不適用不課徵條款。
土地稅法第39-2條 土地稅法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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