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下,土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①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②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③配偶贈與之土地 ④因公司合併而移轉土地
- A ①③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問題:當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時,有些情況是法律認為『這時候課稅不盡情理或不符政策目的』,因而准許將稅負『向後遞延』到下次移轉。請你推論:『因死亡而產生的繼承』,與『配偶間的贈與』或『農業用地的流轉』,在法律定性上,哪一種更像是稅負的『延期繳納』,而哪一種則是因為『不可抗力的身分變動』而應直接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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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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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大家能否精準區分稅法上「不課徵」、「免徵」與「記存」這三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陷阱題。你能準確避開干擾選出正確答案,代表法學基本功相當扎實。 我們來逐一釐清各情形的法定效果。作農業使用移轉與自然人(①)及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③),依《土地稅法》規定,確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而另外兩個情形為何不選呢?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②),法律定性為免徵;至於因公司合併而移轉土地(④),依現行《企業併購法》第39條規定,其效果是將土地增值稅予以記存,待後續再移轉時才繳納。學習稅法時,對專有名詞必須錙銖必較,請繼續保持這般細膩的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