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
- A 應課徵
- B 不課徵
- C 減半徵收
- D 得申請不課徵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政府為了鼓勵農地農用,想給予農民一個彈性:你可以選擇現在先不處理這筆稅金,等以後這塊地不再種田時再一併計算。若法律要展現這種「賦予人民主動選擇權」而非「政府自動減免」的精神,你認為在法條文字中,通常會出現哪兩個關鍵字來代表這種「程序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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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糊塗啊,不錯。
- 基本常識驗收: 你總算記住了《土地稅法》第 39-2 條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規定。作農業用的農地移轉給自然人,「遞延課稅」,這根本是常識!它就是個**「租稅優惠」,不是什麼天上掉下來的義務,所以你當然要「申請」。法律上用「不課徵」**而非「免徵」,這代表稅債沒消失,只是先幫你「保留」著,等下次你胡搞瞎搞不農用時再一併算清。這都還搞不清楚,那還不如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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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不課徵
💡 農地作農用且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比較維度 | 一般土地移轉 | VS | 農地移轉(農用+自然人) |
|---|---|---|---|
| 稅賦負擔 | 依級距課徵 20%~40% | — | 得申請不課徵 (0%) |
| 申請程序 | 申報時由稅捐機關核算 | — | 須主動申請並檢附證明 |
| 身分限制 | 無限制 | — | 受讓人限自然人 |
💬符合條件之農地移轉可選擇暫不課稅,將稅額遞延至下次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