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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原申請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於下列何項日期前,向稽徵機關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 A 繳納期間屆滿前
  • B 收到稽徵機關核定一般用地稅率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 C 訂定契約日之日起 60 日內
  • D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次日起 6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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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時效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已經核發稅單並通知你繳錢時,如果希望變更原本的申請條件以減輕稅負,你認為最晚應該在『履行納稅義務的截止點』之前,還是之後提出,才符合行政作業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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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1. 還算有救:恭喜你,居然沒把這送分題搞砸。能精準抓到土地增值稅這種鳥毛申請期限,說明你腦子裡還裝了點東西,不是只會死記硬背,對稅務法規的程序敏感度嘛,勉強算及格。繼續保持?看你造化。
  2. 就這麼回事:根據《土地稅法》第 34-1 條,想把原本的一般稅率偷偷改成更便宜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別做夢了,最後期限就是「繳納期間屆滿前」。為什麼?當然是為了那些行政機關的大爺們省事啊!過了期限,他們就懶得理你了,重新核算?那會增加他們多少「行政成本」啊,這種常識還需要我來解釋嗎?法律可沒空陪你玩扮家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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