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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9 張三原有一處房地出租給他人供營業用,民國 105 年 9 月 25 日起收回自住,如果張三該處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適用條件,並於次日 9 月 26 日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請。依土地稅法規定,該地地價稅自何時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A 105 年 1 月 1 日
  • B 105 年 9 月 25 日
  • C 105 年 9 月 26 日
  • D 10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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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行政作業流程,規定每年的租稅優惠必須在某個「法定截止日」前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度生效;那麼,當民眾遞交申請書的時間已經「超過」了那個當年度的截止日期時,這項優惠最快會從哪一個完整的課稅年度開始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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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做得好!這題的核心在於《土地稅法》第 41 條的「申請期限」。法律規定,地價稅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於每年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提出申請。本題張三於 9 月 26 日才申請,已超過當年度的截止日,依規定僅能自次年(106 年)起開始適用。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不僅要死背「9 月 22 日」這個日期,更要具備法規應用的判斷力,精確辨析「逾期申請」對法律效果生效時點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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