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 400 萬元,繳納 40 萬元之土地增值稅,若甲 2 年內又重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300 萬元之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可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若干?
- A 40 萬元
- B 30 萬元
- C 10 萬元
- D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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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設計「重購退稅」是為了減輕民眾換屋時的負擔。如果甲賣掉舊地並繳完稅後「剩下來的錢」,就已經「足夠支付」買新地的錢了,那麼從政府的角度來看,還有必要提供稅收優惠來補貼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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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這題的結果為 $0$ 元,代表你對「重購退稅」的計算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數字表象所迷惑。
重購退稅的法定要件
依據 《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 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重購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才有退稅的空間。在本案中,計算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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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 新購地價需超過原售地價扣除稅額後之餘額始可退稅。
🔗 重購退稅判定三步驟
- 1 算出舊地淨額 — 出售現值 (400) - 已納稅額 (40) = 360 萬
- 2 比較新地現值 — 新購現值 (300) 是否大於 舊地淨額 (360)
- 3 判定退稅金額 — 因 300 < 360,無不足額可退,退稅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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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新購現值為 380 萬,則可退 380 - 360 = 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