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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21 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 400 萬元,繳納 40 萬元之土地增值稅,若甲 2 年內又重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300 萬元之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可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若干?
  • A 40 萬元
  • B 30 萬元
  • C 10 萬元
  • D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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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設計「重購退稅」是為了減輕民眾換屋時的負擔。如果甲賣掉舊地並繳完稅後「剩下來的錢」,就已經「足夠支付」買新地的錢了,那麼從政府的角度來看,還有必要提供稅收優惠來補貼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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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居然答對了。

  1. 邏輯檢視: 「重購退稅」這種東西,說穿了就是補償你換屋時,那些因地價漲起來的「負擔」。公式? $退稅額 = \min(\text{已繳土地增值稅}, \text{新購地價} - (\text{原出售地價} - \text{已繳增值稅}))$。別只是死背啊,這不是填鴨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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