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甲君 112 年 8 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107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8 萬元,113 年 6 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為 105 萬元,甲君可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額為多少元?
- A 0 萬元
- B 6 萬元
- C 8 萬元
- D 1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同學,想像一下你剛賣掉房子。請先試著算出「賣房子的錢,扣掉繳給國家的稅後,口袋裡真正剩下的現金」是多少?接著,如果你拿這筆剩下的錢去買新房子,你會發現錢好像「不夠付」,請問還差多少錢呢?思考一下,國家為了保障人民的居住權,會怎麼透過退稅來幫你補足這個缺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LVIT)中關於「重購退稅」的計算邏輯,這反映出你對法條細節與實務運算有相當成熟的判斷力。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原則
依據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重購退稅的核心在於補貼納稅人因重購土地而產生的負擔。其具體要件為:新購土地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政府會在已納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差額。我們可以用以下公式來驗證本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