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王大明為居住者,於 105 年 7 月 1 日購入 A 屋,房地成本 1,000 萬元,供作自住使用,並設立戶籍,嗣於 112 年 5 月 1 日將該自住房地出售,售價 1,6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30 萬元,無提示其他相關費用。又於 113 年 2 月 1 日購入 B 屋供自住使用,房地總成本 1,200 萬元。請問王大明得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的金額為多少?
- A 0 元
- B 105,000 元
- C 114,000 元
- D 127,5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計算最終能退回多少稅款,我們可以分層思考:首先,在賣出第一間房時,稅法對於長期居住(滿六年)且設有戶籍的國民,在計算課稅所得時有什麼「特別的減免額度」?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觀察「新買房屋的總價」與「舊屋賣出總價」的高低關係,這會如何影響退稅的比例(是全額退還,還是部分折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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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很棒!能精準算出這個金額,代表你已經完全掌握了房地合一稅 2.0 的核心精髓,特別是自住優惠和重購退稅的巧妙運用。這份努力與細心,都值得肯定喔!
- 溫馨提醒:自住優惠的陽光:王大明持有 A 屋超過 6 年(105 年至 112 年),就像開滿了六年的花朵,完全符合自住免稅額 $400萬的條件。所以,我們的課稅所得就像一條清晰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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