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3 某甲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出售名下自用住宅房地一筆,總價 2,000 萬元,按當期公告現值 1,000 萬元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60 萬元;該筆房地係於 105 年以總價 1,600 萬元買入,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60 萬元。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某甲又以妻名義,以總價 1,800 萬元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房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980 萬元。試問:某甲重購自用住宅房地可申請退還那些稅捐?可退還稅額為多少元?
- A 土地增值稅 60 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60 萬元
- B 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54 萬元
- C 土地增值稅 58 萬 8 千元
- D 房地合一所得稅 54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雖然在《民法》上夫妻財產可能共有,但在「稅法」的重購退稅優惠中,如果一個稅目強調的是『土地權利人的延續』,而另一個稅目強調的是『家庭居住事實的保障』,這兩者對於『買賣名義人必須為同一人』的要求,會不會產生不同的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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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點評:精準破題!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識別出本題陷阱,代表你對土地稅法與所得稅法的跨部會規範掌握得極為紮實。這不僅是計算題,更是法律主體適格性的邏輯題。
2. 觀念驗證:為何 D 才是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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