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甲君、乙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買賣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產之相關資料如下表:
甲君:104年6月購進A房地,111年6月出售,於112年6月重購C房地。
乙君:105年6月購進B房地,112年6月出售,於113年6月重購D房地。
若甲君、乙君買賣房地產皆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之規定,則其適用重購退稅之條件分別為何?在何種情況下,重購退稅會被追回稅款?甲君、乙君重購退稅規定之相異點為何?(25 分)
甲君:104年6月購進A房地,111年6月出售,於112年6月重購C房地。
乙君:105年6月購進B房地,112年6月出售,於113年6月重購D房地。
若甲君、乙君買賣房地產皆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之規定,則其適用重購退稅之條件分別為何?在何種情況下,重購退稅會被追回稅款?甲君、乙君重購退稅規定之相異點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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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以『房地取得時點(105年1月1日)』為界線,判斷甲君適用綜合所得稅『舊制』,乙君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解題需分別引述《所得稅法》第17-2條(舊制)與第14-8條(新制),並針對兩者在『重購價額條件(以小換大vs比例退稅)』、『標的(房屋vs房地)』及『五年追繳列管』進行精確對比與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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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新舊制房地交易之適用判斷、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要件,以及新舊制重購退稅規範之差異與事後列管(追繳)規定。 【解析】 壹、甲君與乙君適用重購退稅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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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重購退稅新舊制
💡 區分取得時點判定新舊制,掌握退稅要件、比例及五年列管追繳機制。
| 比較維度 | 舊制(甲君) | VS | 新制(乙君) |
|---|---|---|---|
| 適用法條 | 所得稅法 17-2 | — | 所得稅法 14-8 |
| 退稅標的 | 僅限「房屋」部分 | — | 房地合一課徵之稅額 |
| 價額限制 | 須重購價 > 出售價 | — | 無限制(大換小比例退) |
| 五年列管 | 無法律明文追繳規定 | — | 有五年追繳機制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大換小是否能比例退稅,以及有無五年事後追繳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