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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試分別計算下列情況之稅額,下列情況各自獨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張三於 104 年 9 月間出售臺北市一筆 5 公畝之土地予李四,售價新臺幣 1,200 萬元,按當時公告現值 720 萬元申報土地增值稅。張三售出之該土地係於 5 年前以 400 萬元向王五購得,供自用住宅使用;王五當時係以 200 萬元申報土地增值稅。張三售地時,消費者物價指數較購地時上漲 20%。 請計算張三首次出售土地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為若干?計算請列計算式,並說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土地及一般土地下之情況各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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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增值稅之三大核心陷阱:1. 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不採實際交易價格,而採當年核定之申報現值)與物價指數調整;2. 一般土地累進稅率之級距計算(漲價幅度剛好達 200% 的情形);3. 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限制(臺北市為都市土地,限 3 公畝)與稅率拆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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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釐清計算基期應採「前次申報現值」而非實際購入成本,並依《土地稅法》正確拆分都市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面積上限(3公畝)。 【解答】 計算:

小題 (二)

假設臺北市土地累進起點地價為 100 萬元。甲男於臺北市有 6 處房地,各占地 1 公畝,於該地設籍的人士及課稅地價如下表: 房地 設籍的人士 課稅地價 第一處 甲妻 350 萬元 第二處 甲本人 300 萬元 第三處 甲的父母 120 萬元 第四處 甲未成年子女 200 萬元 第五處 甲的岳父母 130 萬元 第六處 甲的成年子女 150 萬元 請問:甲應納的地價稅額為若干?請按自用住宅及一般住宅作答。(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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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土地稅法》中關於「自用住宅」的兩大限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一處』以及『都市土地面積上限3公畝』。接著運用節稅原則,擇定地價最高的房地適用2‰的自用優惠稅率,未適用部分則全部歸戶為一般用地,依據題目給定的累進起點地價(100萬)進行階梯式累進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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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地價稅核課應先篩選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之土地,考量「一處為限」及「都市土地3公畝面積限制」並採最有利擇定後,餘額歸戶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計徵。 【解答】 計算:

小題 (三)

106 年度有下列扶養三子的五口之家,該家庭成員的年齡皆小於 70 歲,夫妻二人均為上班族,年薪皆為 70 萬元,除此薪資外,並無其他所得,基本生活費為每人 18 萬元,其於民國 107 年 5 月夫妻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多少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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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確認「106年度」的法定免稅額(8.8萬)、標準扣除額(夫妻18萬)與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其次,精準套用106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費差額的「舊制比較公式」(比較基礎需納入薪資特別扣除額),最後將各項減除額與基本生活費差額加總即可得出總可減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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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依106年度《所得稅法》及《納保法施行細則》(舊制),綜合所得可減除總額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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