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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契約日)出售一筆土地予 A 公司,土地面積 100 平方公尺,其他相關條件如下: 1. 該土地係甲於 101 年 2 月 1 日由其配偶(乙)贈與取得,並核准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雙方係以 101 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80,000 元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2. 乙係於 91 年 2 月 1 日購入該土地,雙方係以 91 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50,000 元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3. 該土地 111 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 200,000 元,112 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 220,000 元。 依土地稅法規定,在不考慮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增繳地價稅的條件下,依下列條件計算(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額為多少?(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與 A 公司於 112 年 1 月 12 日共同以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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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原地價」與「申報移轉現值」之時點認定。看到配偶贈與取得後出售,應聯想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原地價需追溯至第一次贈與前之現值;接著判斷申報日(112/1/12)距離訂約日(111/12/29)是否逾30日,以決定適用111年或112年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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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配偶贈與土地再移轉之原地價認定追溯至贈與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且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土地稅法第30條)。 【解答】 計算:

小題 (二)

甲與 A 公司於 112 年 2 月 7 日共同以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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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釐清「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因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增稅,需追溯至贈與人取得時之現值。接著檢視申報日是否逾訂約日 30 日,以決定適用何年度的「申報移轉現值」,最後代入自用住宅 10% 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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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增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予追溯;申報日逾訂約日 30 日者,應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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