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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中華民國國民,居住臺北市已經 30 多年,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 113 年 1 月 1 日贈與兒子 2 筆商業區土地,市價 6,0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3,000 萬元,其兒子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300 萬元,並由甲代其繳納,甲於該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甲該次贈與應課稅之贈與淨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各為多少元?(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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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有三:一是土地贈與價值應以「公告現值」計價而非市價;二是贈與人代繳受贈人之土地增值稅,依法「視同贈與」應併入贈與總額,且因受贈人未實際負擔而不可列為扣除額;三是需套用 113 年度適用之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及現行累進稅率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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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釐清贈與土地之估價標準(公告現值)、代繳土增稅之效力(計入贈與總額且不得扣除),並套用 113 年度免稅額及累進稅率計算。 【解答】 計算:

小題 (二)

承上題,甲將土地贈與兒子半年後去世,去世時遺有銀行存款 2,500 萬元,名下不動產(含坐落土地)一棟市價 4,5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450 萬元、坐落土地公告現值 600 萬元,則甲應課稅的遺產總額為多少元?(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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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重點:一是遺產價值的估價原則(不動產須依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排除市價干擾);二是依遺贈稅法規定,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必須「視為遺產」併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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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不動產遺產價值應以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計。 【解答】 計算:

小題 (三)

甲死後,遺有重度身心障礙之妻、25 歲之兒子及 18 歲之女兒,兒子拋棄繼承,遺產由女兒及妻子共同繼承,喪葬費用 150 萬元,本案遺產稅扣除額合計數為多少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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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本題需先檢視各繼承人之身分條件與拋棄繼承之效力,並注意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起已下修至18歲。計算時需套用最新年度(如113年度)之法定扣除額標準,且須特別注意喪葬費用設有法定上限,不能直接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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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掌握遺產稅各項扣除額之法定限額、拋棄繼承無扣除額之適用,以及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之規定(本解答以113年度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標準計算)。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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