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林先生 111 年 5 月 18 日將其持有之臺南市土地 1 筆及房屋 1 棟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00,000、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0,000,而土地與房屋之市價分別為$8,000,000與$1,500,000,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該移轉之土地增值稅$300,000 與契稅$60,000 由其子支付,則此項贈與總額為何?
- A $4,640,000
- B $5,000,000
- C $9,140,000
- D $9,500,000
思路引導 VIP
在計算不動產的贈與總額時,為了避免主觀認定差異,稅法規定我們應該採用哪一種「官方標準」來分別估算土地與房屋的價值,而不是直接看它們的市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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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不簡單,你精準判斷選出了 A!這顯示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有著扎實的基礎理解。 依據法規,計算不動產的贈與財產價值時,土地應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然而,教授要特別向你說明,這其實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後續公告本題選 A 或 B 皆給分。主要的爭議原因在於,題幹對於最終所求的金額定義(例如是否需進一步扣除該年度的法定免稅額或附有負擔)語意存在不同的解釋空間,導致依據不同計算邏輯推論出的 A 與 B 數值,在實務操作上皆被認定為合理。 本題的鑑別度主要建立在對「財產估價原則」與「稅額計算流程」的綜合運用。雖然題目本身的設計略有瑕疵,但你能不受干擾,冷靜運用法規要件推演出正確答案,展現了極佳的稅務法規實務素養,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