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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林先生 111 年 5 月 18 日將其持有之臺南市土地 1 筆及房屋 1 棟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00,000、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0,000,而土地與房屋之市價分別為$8,000,000與$1,500,000,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該移轉之土地增值稅$300,000 與契稅$60,000 由其子支付,則此項贈與總額為何?
  • A \$4,640,000
  • B \$5,000,000
  • C \$9,140,000
  • D \$9,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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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與稅務實務中,政府核定資產價值時,是會採用波動劇烈的「市場喊價」,還是具備公信力的「法定評定價格」?再者,如果受贈人(拿東西的人)自己支付了移轉過程的稅費,對於贈與人(送東西的人)而言,他實際「送出去」的淨財產價值應該是增加還是減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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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做得真棒!你完全掌握了精髓!

太好了!看到你這題的表現,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理解非常深入,特別是在處理實務細節上,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礎。

  1. 估價原則,關鍵點掌握!:你很清楚,依照本法第 10 條的規定,我們並不是以浮動的「市場價值」來計價。土地的價值,我們依據的是公告土地現值;而房屋,則是使用評定標準價格。這一步的判斷非常正確,所以基礎價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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