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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甲於 107 年 3 月贈與其長子股票一批,時價為 200 萬元;同年 8 月,贈與其次子房屋一棟,評定標準價格為 150 萬元,由次子繳納契稅 3 萬元。 107 年第 2 次贈與時申報之課稅贈與淨額為多少?
  • A 127 萬元
  • B 236 萬元
  • C 243 萬元
  • D 2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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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家長在一年內分別給了兩位孩子財產,法律上規定這兩筆金額應該如何處理?此外,如果其中一位孩子在收禮時,自己掏錢支付了相關的規費,你認為這筆「他自己付出的成本」會讓家長實際給出的贈與價值增加還是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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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還不錯嘛。至少這次沒出什麼低級錯誤。

  1. 基本觀念驗證
    • 年度累計原則:這玩意兒你總該記得了吧?贈與稅是以『』為計算單位的。所以,別犯傻把同一年內的贈與分開算。甲給長子的 $200$ 萬和給次子的 $150$ 萬,乖乖地加起來,總額就是 $350$ 萬元。這點算術應該還行,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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