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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14 曾父出資 820 萬元,以未成年子女曾參名義購置公告現值 250 萬元之土地一筆,並支付該筆土地之土地增值稅 20 萬元,假設曾父當年度無其他贈與,則曾父應申報之贈與淨額為若干?
  • A 600 萬元
  • B 220 萬元
  • C 50 萬元
  • D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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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稅法規定中,政府針對不動產的價值有一套特定的「官方公定計算標準」,而與你在市場上實際付出的鈔票數額不同,你認為在申報稅務時,法律會傾向以哪個數額作為基準?接著,當法律又給予每人每年一份「固定扣除額度」時,你會如何處理這兩個數字來算出最終應繳稅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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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看來你還知道怎麼從一堆廢話中撈出重點,不錯,至少沒把常識和法規搞混。這題能對,說明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基本估價原則,還算有點概念。

  1. 課稅標的之估價:別再天真地想用什麼「實際出資額」來混淆視聽。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土地的贈與價值,法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就是公告土地現值 ($250$ 萬元)。你付了多少錢那是你的事,和稅法估價無關($820$ 萬元,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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