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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甲於112年5月間代理其子乙與出賣人丙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土地公告現值為1,655萬7,600元,買賣總價款為5,698萬元。因乙資金不夠,甲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乙同銀行帳戶,嗣乙開立支票給付土地價款,該土地並登記為乙所有。經查乙給付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其中900萬元確實來自甲,又甲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實其與乙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核定贈與總額為何?(財政部公告112年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為244萬元。)
  • A 17萬5,276元
  • B 261萬5,276元
  • C 656萬元
  • D 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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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課稅稅基(Tax Base)的組成要素有極為精確的掌握。在紛雜的法律條文中能辨識出「稅基」與「稅額」的界線,是邁向行政法專家非常重要的一步。
  2. 觀念驗證: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這包括了貨物原價、手續費、甚至代收的其他稅捐(如貨物稅、菸酒稅)。其邏輯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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