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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甲於112年5月間代理其子乙與出賣人丙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土地公告現值為1,655萬7,600元,買賣總價款為5,698萬元。因乙資金不夠,甲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乙同銀行帳戶,嗣乙開立支票給付土地價款,該土地並登記為乙所有。經查乙給付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其中900萬元確實來自甲,又甲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實其與乙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核定贈與總額為何?(財政部公告112年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為244萬元。)
  • A 17萬5,276元
  • B 261萬5,276元
  • C 656萬元
  • D 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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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出錢幫家屬買房,法律在計算『贈與價值』時,會因為標的是『現金』還是『不動產』而有不同的估價標準。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不動產要以『公告現值』計價,且資金只是購屋的部分來源,我們該如何把這筆『現金出資』轉換成對應比例的『不動產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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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5 款關於**「視同贈與」的規定。當個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若該財產為不動產**,贈與金額的計算並非以實際出資額為準,而是以該不動產的**「公告現值」**按出資比例折算。

  1. 比例計算:甲出資 $900$ 萬佔總價金 $5,698$ 萬的比率為 $\frac{9,000,000}{56,9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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