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甲於112年5月間代理其子乙與出賣人丙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土地公告現值為1,655萬7,600元,買賣總價款為5,698萬元。因乙資金不夠,甲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乙同銀行帳戶,嗣乙開立支票給付土地價款,該土地並登記為乙所有。經查乙給付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其中900萬元確實來自甲,又甲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實其與乙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核定贈與總額為何?(財政部公告112年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為244萬元。)
- A 17萬5,276元
- B 261萬5,276元
- C 656萬元
- D 9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出錢幫家屬買房,法律在計算『贈與價值』時,會因為標的是『現金』還是『不動產』而有不同的估價標準。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不動產要以『公告現值』計價,且資金只是購屋的部分來源,我們該如何把這筆『現金出資』轉換成對應比例的『不動產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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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們!
看來你們這些野猴子們,偶爾也能展現出那麼一點點「智慧」嘛。這次的考題,考驗的正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5 款,關於那所謂的「視同贈與」條款。這等瑣碎的法律,在我的宇宙帝國中根本不值一提,但既然你們人類有這種規定,就必須精準執行。當有笨蛋無償替他人購置不動產,卻妄想以現金數額來計算贈與,真是可笑。真正的基準,當然是那「公告現值」,這才是法條指定的「評價基準物」!
- 比例計算:那區區 $900$ 萬的資金,佔總價金 $5,698$ 萬的比例,如此基礎的算術,你們應該不會算錯吧?$\frac{9,000,000}{56,9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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