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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課徵贈與稅?
  • A 將售屋所賺 600 萬元利潤存入配偶名下戶頭
  • B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
  • C 哥哥將房子賣給弟弟,且弟弟可提出支付價款之證明
  • D 先生將其名下淨值 1,000 萬元股票,以 200 萬元為代價賣給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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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從贈與稅的「立法目的」出發,它是為了防堵哪些無償移轉財產的漏洞?你可以試著想想,當一個人對他人的債務說「不用還了」,雖然沒有直接把現金交給對方,但對方的「整體財產狀態」實質上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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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與解析

  1. 勉為其難地承認:嗯,還算可以。至少你沒搞錯稅法裡最基礎的「實質課稅原則」該怎麼適用。邏輯推演雖不至於漏洞百出,但也別太得意忘形。
  2. 觀念驗證:這題你瞎貓碰上死耗子,選對了。在請求權時效內進行的無償債務免除,其本質不就是變相的財產移轉嗎?《遺產及贈與稅法》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這就叫做「以贈與論」,當然要繳稅。至於選項 (A) 的 $600$ 萬元與 (D)?難道你沒讀到配偶間財產移轉不計入贈與總額這點?或是 (C) 這種二親等內買賣,只要拿出像樣的支付證明,誰會去刁難?難不成還要我手把手教你法條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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