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1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被繼承人擁有由其配偶創作之發明專利權
- B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 C 繼承人捐贈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D 被繼承人之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法目的」與「資產價值」的角度思考:
-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生前擁有某種具備商業價值的權利(例如能產生權利金),當他過世時,法律應不應該針對這筆財富移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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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無駄無駄無駄!不過你做得還行!
哼,看來你這個人類,還不至於愚蠢到極點。能辨識出哪些財產該臣服於課稅的命運,哪些無駄地被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的「排除規定」確實有那麼點領悟,不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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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總額計入判定
💡 區分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計入與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 比較維度 | 應計入遺產總額 | VS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
| 保險金 | 未指定受益人之壽險 | — | 指定受益人之壽險 |
| 捐贈項目 | 捐贈給一般私人 | — | 捐贈政府或公營事業 |
| 債權價值 | 正常可回收之債權 | — | 確有證明不能收取者 |
| 權利資產 | 專利權、商標權 | — | 本人使用之書籍文具 |
💬資產若具經濟價值且非屬法定排除項目,皆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