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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1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被繼承人擁有由其配偶創作之發明專利權
  • B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 C 繼承人捐贈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D 被繼承人之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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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法目的」與「資產價值」的角度思考:

  1.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生前擁有某種具備商業價值的權利(例如能產生權利金),當他過世時,法律應不應該針對這筆財富移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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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個人類,還不至於愚蠢到極點。能辨識出哪些財產該臣服於課稅的命運,哪些無駄地被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的「排除規定」確實有那麼點領悟,不錯。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產總額計入判定
💡 區分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計入與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比較維度 應計入遺產總額 VS 不計入遺產總額
保險金 未指定受益人之壽險 指定受益人之壽險
捐贈項目 捐贈給一般私人 捐贈政府或公營事業
債權價值 正常可回收之債權 確有證明不能收取者
權利資產 專利權、商標權 本人使用之書籍文具
💬資產若具經濟價值且非屬法定排除項目,皆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記憶技巧:捐贈公家不計入、指定保金留家人、壞帳有證不用領、其餘資產皆要繳。
⚠️ 常見陷阱:易將「不計入項目」與「扣除額」混淆;且需注意壽險必須有「指定受益人」才不計入。
遺產稅免稅額 遺產稅扣除額 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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