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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 A 甲死亡前 3 年內贈與配偶之不動產
  • B 乙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孫女之上櫃股票
  • C 丙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已離婚配偶之不動產
  • D 丁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已離婚配偶之上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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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轉移財產來規避稅負,法律通常會設定哪兩個維度的限制(例如:時間的長度、受贈人的法律身分)來確保遺產稅徵收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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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於遺產稅中「視為遺產」的課徵時點與對象範圍,已經有了非常扎實的掌握。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適用範圍

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親屬的財產,法律上會將其「視為遺產」併入總額課稅。這些特定對象包括:被繼承人之配偶、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本題中的孫女,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上述繼承人之配偶。因此,選項 (B) 的時間點(2 年內)與對象(繼承人)皆完全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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