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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24 有關遺產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不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 C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境內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 D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租稅公平」與「避免剝兩層皮」的邏輯來思考:法律為了體恤繼承人,對於短期內連續發生的繼承,會給予不計入總額的優惠以避免重複課稅;但如果這份財產在『前一次』轉手時,國家根本沒課到稅,那麼在這次轉手時,還有理由給予免稅的優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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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稅法條文中的關鍵限制條件,這顯示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架構已有深入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你的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產稅課稅範圍
💡 掌握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與扣除額之法定要件與區分。
比較維度 不計入遺產總額(§16) VS 遺產扣除額(§17)
計算性質 根本不計入評價範圍 先列總額再行減除
再繼承財產 5年內且已納遺產稅者 6-9年內按年遞減扣除
債務稅捐 不適用此類別 死亡前欠稅、罰鍰
💬不計入總額是排除計價起點,扣除額則是計算淨額時的法定減項。
🧠 記憶技巧:5年已稅不計入,2年贈與要併入,自創藝術不計入,欠稅罰鍰扣除掉。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不計入遺產總額」與「扣除額」;且5年內再繼承必須以『已繳納過遺產稅』為前提,而非無條件不計入。
遺產稅免稅額 視為遺產之贈與 遺產稅扣除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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