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B 被繼承人自拍賣市場取得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C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 40 萬元以下部分
- D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遺產稅的目的是針對「個人財富累積」進行課徵,而法律為了特定目的(如慈善、維持生計、避免重複剝皮)會列出『不課稅清單』。那麼,當一個項目既具備高昂價值,又沒有在法律中被明確指名為『可以豁免』時,根據『有財產即有稅』的原則,我們應該如何認定它的稅務身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加讚賞!概念精確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與「應計入」的界線,代表你對租稅法規的細節與立法意旨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為何是對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