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全數不計入遺產課稅
- B 贈與稅一律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 C 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如為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D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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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若我們想要計算一個人留給後代的「真實財富」,除了清點他名下的所有資產外,對於他生前「尚未完成的經濟義務或欠款」,你認為在計算稅金前應該如何處理,才最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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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款至第11款規定,符合特定情形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同條第8款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房屋稅及地價稅屬於依法應納之稅捐,故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得以扣除,選項D敘述正確。關於選項A,依同條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係「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並非全數不計入遺產課稅。關於選項C,依同條第4款規定,須為「前三款所定之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始得再加扣五百萬元;祖父母係規範於第5款中,無法適用第4款之身心障礙加扣規定。至於選項B,本條文係規範遺產總額之扣除項目,並未針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進行規範。綜上所述,僅選項D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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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祖父母不在可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範圍
遺產及贈與稅法要點
💡 釐清遺產稅不計入項目、扣除額與贈與稅義務人。
| 比較維度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VS | 遺產扣除額 |
|---|---|---|---|
| 法律本質 | 性質上不屬於課稅遺產 | — | 計算淨額時准予減除項目 |
| 關鍵項目 | 5年內繼承已納稅財產 | — | 死亡前未納稅捐與債務 |
| 申報位置 | 不列入遺產總額累計 | — | 先列入總額後再行扣除 |
💬「不計入」是避免重複課稅,「扣除額」是考量繼承事實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