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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全數不計入遺產課稅
  • B 贈與稅一律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 C 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如為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D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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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若我們想要計算一個人留給後代的「真實財富」,除了清點他名下的所有資產外,對於他生前「尚未完成的經濟義務或欠款」,你認為在計算稅金前應該如何處理,才最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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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款至第11款規定,符合特定情形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同條第8款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房屋稅及地價稅屬於依法應納之稅捐,故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得以扣除,選項D敘述正確。關於選項A,依同條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係「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並非全數不計入遺產課稅。關於選項C,依同條第4款規定,須為「前三款所定之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始得再加扣五百萬元;祖父母係規範於第5款中,無法適用第4款之身心障礙加扣規定。至於選項B,本條文係規範遺產總額之扣除項目,並未針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進行規範。綜上所述,僅選項D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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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祖父母不在可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範圍
📝 遺產及贈與稅法要點
💡 釐清遺產稅不計入項目、扣除額與贈與稅義務人。
比較維度 不計入遺產總額 VS 遺產扣除額
法律本質 性質上不屬於課稅遺產 計算淨額時准予減除項目
關鍵項目 5年內繼承已納稅財產 死亡前未納稅捐與債務
申報位置 不列入遺產總額累計 先列入總額後再行扣除
💬「不計入」是避免重複課稅,「扣除額」是考量繼承事實支出。
🧠 記憶技巧:五年全免六九減,欠稅債務總額減,贈與原則找贈人。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是前幾年繼承都全免,實際上第6年起僅能按比例扣除(80%遞減);亦常誤認贈與稅無例外對象。
遺產稅計算公式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贈與稅受贈人負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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