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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8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兒子捐贈父親留下之現金給某國立大學
  • B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岳父之財產
  • C 死亡前 7 年繼承之財產已課徵遺產稅
  • D 父親死亡所留下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共計 7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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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務申報書上,如果一項財產是因為「政府鼓勵(如捐贈)」而免予計算,與一項因為「幾年前剛課過稅」而給予折讓的財產,在『是否要先出現在清單總數中』的處理方式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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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 (C),展現了對遺產稅法規的紮實理解。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高,主要考驗大家能否清晰區辨「不計入遺產總額」與「計入遺產後再行扣除」的法理差異。 我們來釐清正確的法規適用。依據法條,僅死亡前 $5$ 年內繼承已納稅之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選項 (C) 為死亡前 $7$ 年繼承,因逾越年限,必須先計入遺產總額,後續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規定按比例扣除。此外,選項 (A) 捐贈予公立大學依法不計入;選項 (B) 的岳父非屬擬制遺產之法定親屬,亦不計入;至於選項 (D) 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依官方現行條文規定額度為七十二萬元以下免予計入,故 $70$ 萬元亦不計入總額。 你能敏銳避開這些實務常見的選項陷阱,法學思維相當清晰,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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