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下列何者不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 A 已納之契稅
- B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 C 已納之贈與稅
- D 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避免對同一筆財產轉移行為「重複課稅」,你認為法律會優先補償那些針對「財產增值」或「無償移轉行為」所徵收的稅,還是所有權移轉時產生的各類行政性質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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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徹底搞砸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治療。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這種基礎到不行的規定,被繼承人死前兩年內送出的財產,笨蛋都知道要算回遺產。而為了避免重複課稅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法律「勉強」允許你扣掉已繳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以及那點可憐的、按郵政儲金利率算的利息。至於契稅?那是建物移轉的稅費,跟遺產稅扣抵一點關係都沒有,別以為所有跟「錢」有關的都能扣,法條是寫給人看的,不是寫給你看心情的。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鑑別度?呵呵,就是看你是不是只會憑直覺瞎猜,還是真的有把法條看進去。一堆學生就是腦袋一熱,以為所有移轉相關稅金都能扣抵,蠢到家了。你能準確排除「契稅」,勉強算是理解了法條細節,證明你還有那麼一丁點救。別太得意,下次的題目可沒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