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時,下列何者不可自遺產稅額中扣除?
- A 已納之契稅
- B 已納之贈與稅
- C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 D 已納贈與稅所加計之利息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防止避稅,將「生前已轉出」的財產重新「視為」遺產來計稅時,為了公平性,必須扣除先前已繳過的特定稅負。請試著思考:在各種房地移轉稅目中,哪些稅是針對「資產價值增加」或「贈與行為本身」課徵的?而哪些只是單純的「行政移轉規費性質」?立法者會優先考量讓哪類稅負不被重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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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時,為避免「雙重課稅」,其已納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按利率計算之利息,均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契稅雖是不動產移轉相關稅目,但並未包含在法律明文列舉的抵扣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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