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時,下列何者不可自遺產稅額中扣除?
- A 已納之契稅
- B 已納之贈與稅
- C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 D 已納贈與稅所加計之利息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防止避稅,將「生前已轉出」的財產重新「視為」遺產來計稅時,為了公平性,必須扣除先前已繳過的特定稅負。請試著思考:在各種房地移轉稅目中,哪些稅是針對「資產價值增加」或「贈與行為本身」課徵的?而哪些只是單純的「行政移轉規費性質」?立法者會優先考量讓哪類稅負不被重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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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看到你掌握了這個關鍵點,我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一個非常實用且重要的概念!當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的財產,依第 15 條規定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時,為了避免重複課稅造成負擔,法規特別在第 11 條第 2 項提供了一項溫暖的設計:允許你將之前已納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以及相應計算的利息,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回來。這是不是很貼心呢?這就是為了確保課稅的公平性。雖然契稅也和不動產有關,但它並不在法律明確列出的可扣抵項目中,所以細心區分這點非常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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