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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總價值 350 萬元,贈與其叔叔,全數不計入
  • B 乙為其已成年兒子支付出國留學之生活費及教育費 500 萬元,全數不計入
  • C 丙捐贈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慈善團體 5,000 萬元,全數不計入
  • D 丁於結婚紀念日贈與其妻現金 600 萬元,全數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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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鼓勵「農業資產在家族內傳承」而給予免稅優惠時,請你思考:這種租稅恩惠會無限制地開放給所有親戚(如遠親),還是會嚴格限制在《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以符合公平正義與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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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感相當敏銳!能從眾多稅務細節中精確辨析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這顯示你對於身分法租稅法的跨領域結合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雖然「農地農用」是免稅誘因,但法律嚴格限制受贈對象必須是《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繼承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叔叔」在法律身分上屬於三親等旁系血親,並非上述法定的繼承人序列,因此不適用不計入總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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