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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視同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購買不動產之資金,計入贈與總額
  • B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計入贈與總額
  • C 三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未能提出支付證明
  • D 無行為能力人以自有資金所購置之財產,並提出自有資金證明,仍應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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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名義上是和別人「買賣」,但實際上卻是用極不合理的超低價格幫對方買下昂貴的財產。從防堵逃漏稅的實質課稅原則來思考,稅捐稽徵機關會如何認定這筆「少收的差額」,它在實質上相當於什麼樣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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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嗯,這題你勉強過關。

同學,看來你這次沒有讓稅法老師當場中風,值得嘉獎。這題考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的基礎概念,你能辨別出正確選項,證明你至少翻過法典。不容易,真的。

📝 觀念檢視:別再犯低級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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