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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分別計算下列獨立情況: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民國 109 年度,張三之贈與行為分述如下: 1.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公益、慈善團體及宗教團體,合計現金 600 萬元; 2.將市價 1,500 萬元,公告現值 1,100 萬元之土地及現金 300 萬元贈與配偶; 3.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長子,市價 600 萬元,公告現值 500萬元; 4.將現金 500 萬元贈與次子; 5.贈與長女結婚嫁妝 350 萬元; 6.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 萬股贈與次女,當日股票每股資產淨值 20 元,收盤價每股 30 元。 請問張三民國109年度之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多少?(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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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如配偶贈與、農地農用、婚嫁贈與限額)之熟稔度,以及財產估價原則(土地依公告現值、未上市股票依淨值)。解題應先逐項判定是否計入贈與總額及估價金額,再扣除該年度(109年)免稅額,最後乘上適用稅率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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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精確判定各項贈與行為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並依第 10 條正確估算財產價值,最後代入 109 年度免稅額(220 萬)與稅率(10%)進行計算。 【解答】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各項贈與金額之判定與計算如下:

小題 (二)

李四於民國 109 年 2 月 1 日逝世於美國洛杉磯之住處,李四死亡前 2年在臺灣居留 380 天,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美國國籍。但李四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正式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李四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並假設李四遺有分居之配偶甲,甲與前夫所生之子乙(已成年,未收養),李四與甲所生之子為丙(成年)及女為丁(18 歲,重度身心障礙),以及李四之父親戊,不考慮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請求權分配之問題;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1.李四在美國銀行洛杉磯分行之定期存款計美金 100 萬元(死亡時假定兌換比例 1 美元兌換新臺幣 33 元)。 2.國內 B 上市公司之股票 10 萬股,死亡當日每股之收盤價格 20 元。死亡當月份之平均收盤價格為 30 元。 3.丙分別於 109 年 2 月 3 日及同年 1 月 30 日從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提領李四之定期存款計 1,000 萬元及 2,000 萬元。 4.李四於 107 年 12 月 30 日贈與其妻甲之某上市公司股票,計 10 萬股,李四死亡時仍未出售。該股票在 107 年 12 月 30 日之證券市場收盤價格為 20 元。109 年 2 月 1 日之收盤價格為 30 元。 5.李四死亡時,計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 2,000 萬元。 請計算遺產總額、遺產淨額以及應納遺產稅額各是多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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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被繼承人國籍身分判定、遺產估價原則及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之適用(尤其是109年度之法定金額)。解題時應先依《遺贈稅法》判定其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境內外財產均課稅),並留意死亡前2年贈與併入遺產的估價時點、遺有父母扣除額不以繼承人為限等隱藏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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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本題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確認身分判定(死亡前2年內放棄國籍仍視為我國國民)、財產估價原則(以上市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準),並正確套用109年度之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標準。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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